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1.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刑事判解


民事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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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刑事判解


民事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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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 條 強制勞動之禁止
1.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刑事判解


民事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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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條 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


 刑事判解


 民事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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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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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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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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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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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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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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