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為證人是否可以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
1.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1.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1.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第 181-1 條
1.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
1.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證人有作證義務
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為證人。
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
然而哪些人可以拒絕作證
拒絕證言權一般可歸納為下列四種:
1.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2.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3.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4.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6]。因此證人與被告如果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叔叔、姑姑、舅舅、阿姨)或二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關係,都可以拒絕作證。
但是如果拒絕作證或作偽證
1.受合法傳喚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7]。
2.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會被處以罰鍰
3.如果有拒絕證言權的人不主張拒絕證言權而選擇作證,還是要負具結責任
4.如果證人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說謊,可能會受到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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