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其不法侵害行為之狀態非常廣義。
包括傷害、恐嚇、言語污辱、妨害自由、強拍性愛過程、不法侵入住宅、毀損財物、強姦、或暴力行為足以引起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在內。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為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亦即採擴大家庭成員之定義,讓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同居關係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令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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