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認識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1.簡述
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
分別財產制
1.可以說是「結人不結產」,人有結婚,但財產沒有結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名下財產[8],債務也是各自分擔[9]。與法定財產制的不同是,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共同財產制
1.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外,由夫妻公同共有。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由雙方共同管理[,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夫或妻就自己的特有財產所生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清償。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
轉自法律百科


民法第1005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1.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民法 第1018條 各自管理財產
1.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 第1023條 各自清償債務
1.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2.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 第1017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 第1022條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1.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1.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 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1.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民法 第1031-1條 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民法 第1032條 共同財產之管理
1.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2.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民法 第1033條 共同財產之處分
1.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2.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034條 夫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
1.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1040條 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1.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2.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arrow
arrow

    平民法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