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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發現對方脫產,怎麼辦?


離婚案件中,經常有可惡的另一半,在預謀離婚之時,就火速的把名下財產移轉出去,期望藉此脫產。日後離婚計算分配財產時,如果自己名下財產明顯較少,不但將來不用分配財產給對方,還可以跟對方分得一半的財產。
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影響配偶的權益,2002年6月修法時,民法新增了「追加計算」的規定。

追加計算的意思
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的規定是: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除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在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3],他方仍然可以要求分配一半。
可以向誰主張追加計算?
甚至若配偶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不足清償他方應得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時,還可以向受領的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但如果第三人的受領是「有償」的話,那就限於「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例如:用1元新臺幣購買一戶獨棟房屋)才能請求其返還。
因為剩餘財產的分配是配偶努力維持家庭應得的,而第三人因贈與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財產,像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比較起來,配偶的權利更值得保障。
追加計算的請求,有時間限制
另外,為使上揭權利的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敦促當事人及早行使權利,以維護交易安全,所以上開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喔!
當事人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一直不知道,法律最長保護期限5年,也就是說,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時)起算超過5年,當事人就不能再主張了。
最後,當事人如果要行使追加計算的權利,客觀上必須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且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減少他方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在「無償行為」處分的場合,直接將該項經無償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婚後財產,並無問題,但是在「有償行為」處分的場合,所謂「應追加計算的財產」指婚後財產處分時的價額,扣除處分該財產所得的部分,才是應追加計算的財產。
轉自法律百科


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 第1030-2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1.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 第1030-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1.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2.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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