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的欠債,需要償還嗎?


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

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
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1],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2]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
發生「夫債妻還」其實與夫妻身分無關
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如果太太也必須清償先生所欠債務,必然是有太太的法律行為介入,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在為她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
例如:太太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幫配偶的支票背書、甚或以自己名義起會等等。也就是說,太太是因為擔任保證人、為支票背書等行為而須負擔債務,與夫妻身分無關。
轉自法律百科


民法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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