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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解除之後,聘金和贈與物能否之拿回或者歸還?


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依照民法第976條,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
已經訂了婚約,又和其他人訂婚約、結婚。
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悔婚)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婚約訂定後仍與他人從事性行為。
婚約訂定後被判坐牢。
其他重大事由者。(例如,還沒與前男友、前女友劃清同居關係就訂定婚約)
解除婚約後可請對方返還聘金
依照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婚約不復存在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定婚約所送的贈與物。
因此,如果在訂定婚約的時候就有贈送鑽戒或是類似聘金、嫁妝的金錢,在婚約解除之後可以請對方返還。
如果對方不願返還,你就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贈與的聘金。
解除婚約後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依照民法第977條,對於解約局面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造成婚約必須解除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A、B已經訂定婚約,但B卻劈腿,還沒解除與A的婚約就和C閃婚,此時構成法定的解約事由,A可以解除婚約。針對這個法定事由,A並無過失,而是B一手造成,因此A還可以依照民法第977條向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喜餅禮盒、紅包或喜宴支出等)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
反過來說,如果A、B訂定婚約,日後B罹患不治之症,此時雖然符合法定事由,A可以解除契約,但A、B對這個法定事由都沒有過失,A就不能向B請求損害賠償。
轉自法律百科


民法 第975條 婚約之效力
1.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 第976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1.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2.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 第977條 解除婚約之賠償
1.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979-1條 訂婚贈與物之返還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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