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1.簡述

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

分別財產制

1.可以說是「結人不結產」,人有結婚,但財產沒有結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名下財產[8],債務也是各自分擔[9]。與法定財產制的不同是,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共同財產制

1.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外,由夫妻公同共有。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由雙方共同管理[,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夫或妻就自己的特有財產所生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清償。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

轉自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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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解除之後,聘金和贈與物能否之拿回或者歸還?


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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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可以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除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是以法院之判決來是解除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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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


離婚線上範例文件下載

表單文件

1.兩願離婚協議書.doc

2.委託書.doc

3.離婚登記意願表.doc

4.未成年人離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doc

5.在監委託證明書.doc

6.終止結婚協議書(終止同性結婚用).odt

7.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同性結婚用).odt

8.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標準作業流程圖.doc

填寫範例:

1.-參考範例-兩願離婚協議書.pdf

2.-參考範例-委託書.pdf

3.參考範例-離婚登記意願表.pdf

4.參考範例-未成年人離婚登記法定代理人同意書.pdf

5.參考範例-在監委託證明書.pdf

6.參考範例-終止結婚協議書(終止同性結婚用).pdf

7.參考範例-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同性結婚用).pdf

8.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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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對於刑事責任方面的影響?


一、和解的意義:   

和解指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

和解的功用:   

可循一般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但是訴訟非常費時費錢而且耗費精神,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及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和解可以減少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

和解的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舉例而言,當車禍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常選擇的處理方式是: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這就是以和解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常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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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機肇事,公司有責任嗎?


倘若公司所僱傭的司機肇事,公司有無刑責?依目前刑法的規定,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公司是無犯罪行為能力的,亦無法成為犯罪的主體,這是因為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所擬制的人(法人)」的緣故。

但是在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上,公司就必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公司有權對司機請求賠償)

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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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的要件是?
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的行為。
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民國27年4月17日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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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其不法侵害行為之狀態非常廣義。

包括傷害、恐嚇、言語污辱、妨害自由、強拍性愛過程、不法侵入住宅、毀損財物、強姦、或暴力行為足以引起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在內。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為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亦即採擴大家庭成員之定義,讓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同居關係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令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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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的分別?
簡單來說,凡是出於傷害之意,進而施行傷害行為者,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故意傷害。
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過失傷害,例如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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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之訊息,是否構成犯罪?


1、近年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 就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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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為證人是否可以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

1.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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